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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景氣的年代,M型社會的現象,成為台灣經濟層面的面貌,而屬於非高收入族群的勞工,公務人員的高薪
、優渥福利及未來的穩定生活成為社會就業人口的嚮往工作,原因在哪?讓我們為公務人員的福利待遇做個完整簡
介,與私人企業比一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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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務人員薪俸為本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如在本省平地服務,且未任職主管則僅有本
俸+專專業加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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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格取得資格&薪資給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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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別 |
及格者取得資格 |
薪資給與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高考三等 |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25,435元 |
20,790元 |
46,225元 |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
24,440元 |
18,910元 |
42,050元 |
普通考試 |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
18,445元 |
17,830元 |
35,200元 |
初等考 |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
11,635元 |
17,710元 |
28,470元 |
註: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
之機關核算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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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之福利(參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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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津貼
※現行生活津貼給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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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補助標準 |
申請期限 |
支給對象及限制 |
結婚補助費 |
2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 |
1.員工本人,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
申請結婚補助。
2.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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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補助費 |
2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 |
1.配偶或本人分娩者;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
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
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2.夫妻同為公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
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
喪葬補助費 |
父母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之後3個月內申請,大陸地區眷屬6個月 |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
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
但 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
必須仰 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
此限:
(一)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二)無力謀生。
四、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
,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
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所稱
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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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 |
3個月薪俸額 |
子女教育補助費 |
依規定標準補助 |
註冊日起3個月
內提出申請 |
夫妻同為公務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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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教育補助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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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 |
支給數額 |
大學及獨立學院 |
公立 |
13,600元 |
私立 |
35,800元 |
夜間學制
(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
14,300元 |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
公立 |
10,000元 |
私立 |
28,000元 |
夜間部 |
14,300元 |
五專前三年 |
公立 |
7,700元 |
私立 |
20,800元 |
高中 |
公立 |
3,800元 |
私立 |
13,500元 |
高職 |
公立 |
3,200元 |
私立 |
18,900元 |
實用技能班 |
1,500元 |
國中 |
公私立 |
500元 |
國小 |
公私立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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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福利(參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鼓勵公教人員儲蓄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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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
申請期限 |
支給對象 |
急難貸款 |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
員工本人 |
|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
| 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
|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
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 |
利息按2年期定存利率每月限額職員1萬元,工友5000元 |
隨時申請 |
員工本人 |
房屋貸款 |
新年度與往來銀行洽談中(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
結婚、生育、子女
留學 及急難貸款 |
1.申請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及還款辦法,均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與往來銀行合作辦理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作業規定辦理。
2.受理機關:臺灣銀行、中國農民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及臺灣省合作金庫(以上為公務人
員退休撫卹基金合作辦理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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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人員休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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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假 |
假別 |
天數 |
喪假
(相關親屬死亡) |
假別 |
天數 |
事假 |
5 |
父母 |
15 |
生理假(併入病假) |
1日(每月) |
配偶 |
15 |
病假 |
28 |
繼父母 |
10 |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
7日(每年) |
配偶父母 |
10 |
婚假 |
14 |
子女 |
10 |
產前假 |
8 |
曾祖父母 |
5 |
娩假 |
42 |
祖父母 |
5 |
陪產假 |
3 |
配偶祖父母 |
5 |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
視實際需要 |
配偶繼父母 |
5 |
流產假 |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
42 |
兄弟姊妹 |
5 |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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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未3個月流產 |
14 |
休假 |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
7 |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
14 |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
21 |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
28 |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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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終生學習(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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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修意義:
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學 習或研究,以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之過程。
(二)進修種類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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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修種類
(1)入學進修。
(2)選修學分。
(3)專題研究。
2.實施方式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2)國內外機關學校專題研究。
(3)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3.進修方法
(1)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2)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
(3)全時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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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7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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