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尚未公告
(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
年滿18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並具有下列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1.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本項考試計分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及台東七考區同時舉行。
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茲摘錄重要條文: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七條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第一項、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八條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部分條文第三條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50 分者,不予錄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 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 分計算。
特定科目之認定、最低分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準之限制,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七條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