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79年12月19日以前出生者),並具有下列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本項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項考試分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北區(包括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臺灣省中區(包括苗栗縣、臺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臺灣省南區(包括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臺灣省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臺灣省澎湖區(澎湖縣)、福建省金門區(福建省金門縣)及福建省連江區(福建省連江縣)等9個錄取分發區。計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澎湖、金門及馬祖等7個考區,考試地點分別在臺北、臺中、高雄、臺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7地區
一、依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按各錄取分發區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成績,有1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建築工程科之「建築設計」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三、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